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2003年11月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5万码法兰绒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2:13:36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2003年11月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5万码法兰绒合同,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2004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立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经审该,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相符。我进出口公司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开证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单的保险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进出口公司按照原证规定发货、办理保险,并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了全套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索偿,但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请问:(1)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为什么?
(2)我进出口公司该如何处理该案?

1、不对信用证修改必须经受益人同意方可生效。我方未同意修改,开证行必须以原证为标准进行单据审核,以未统一的改证做为拒付理由是无效的。
2、我公司可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