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通知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20:41:00
本人在研究UCP600中第二通知行的相关规定,哪位行家能提供点这方面的资料?纯粹UCP600条款的部分就免回答了,谢谢!!!
不是第二开证行,是第二通知行!!

是否接受由第一指示行提交的出具保函的委托可以由开证行自由决定,但是,外国开证行如果拒绝接受委托而又不及时通知指示行,或者如果它接受了委托但迟延出具保证,或者如果它出具了不符合委托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保函,这都将产生对第一指示行的法律责任。然而,开证行的这些行为往往只会导致申请人的损失,而不会导致第一指示行的损失,而由于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申请人无权根据合同上的权利要求开证行赔偿损失,他只能以侵权为由向开证行主张赔偿。
一般说来,第一指示行对第二开证行是否执行委托等行为和过失不负责任。这一点在URDG中有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14条(b)项规定:“即使担保人和指示方主动选择了另一方代办业务,如他们发出的委办指示未被该另一方执行,担保人和指示方对此也不负责。”当然,这要受URDG第15条有关银行负有诚实信用和合理注意义务的规定支配。
第一指示行对申请人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为申请人选择开证行时尽合理注意义务,并适当地发挥好中间人的作用,因此,第一指示行应该随时与第二开证行保持联系,发现第二开证行未正确执行委托时,第一指示行应该向其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