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01:03:36
有个案例请教下各位:
甲是农民,有两子乙、丙。乙年少参军,结婚转业后成为城镇户口,现乙一家人都在城市居住;丙一直在农村随父母生活,,没有分家,甲在乡下有平房两间。现甲去世(配偶亦去世) ,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乙因为城镇户口没有继承权,这点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想请问下乙对于其父名下宅基地上的附属物,两间平房是否与继承权?
如果没有,两间平房是否都应属丙?乙是否会获得怎样的补偿?如果有,几年后如果涉及城中村改造所得的补偿款,乙又是否拥有同样获得拆迁补偿的权利?
其实说白了,乙也就是想现在给自己占份地,以后城中村改造的时候好分钱。如果乙现在不能参与宅基地或者房屋的分割,那么若干年后本村改造拆迁时候丙得到的补偿款,乙有没有权利要求作为甲的遗产进行分割?
一般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判?最好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或解释,谢谢~!
楼下二位所说的都是签协议的方法,如果依法院判决的话,一般情况下回是怎样的结果?兄弟二人现在为了钱,现在就没有签协议的可能。。。

《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生前拥有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必须是该公民的个人的、合法的财产。
而宅基地并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我国《土地法》规定,农村的土地归村集体所有,这个“农村的土地”中就包括了宅基地,因此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继承。该宅基地可以有本村农业户籍的合法继承人和村委会协议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地或者外村户籍继承人,没有资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但地上的房屋因为是村民自行修建,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修建房屋的村民。所以该宅基地上面的住房可以依法办理继承手续。

城市户口的人对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对地上附着物享有继承权。对继承的房屋,目前可以不作分割处理。但可立“继承协议书”之类的文书、协议。乙、丙双方签订一个继承协议书约定房屋各自的份额,但由丙方居住、使用。立此文书、协议备用,即可解决将来的动迁补偿问题。动迁时,也只是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对土地是不作补偿处理的,土地进行征地补偿,城里人也没份。

乙丙都有附属房屋的继承权,其继承的附属物可以有乙丙协商处理,以便确认所有权,例如可以签订继承协议,等村镇改造时,所补偿的款项或相关优惠归协议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