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延劳动仲裁的时间有意义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21:58:21
北京某区仲裁委已经受理我们的不签合同申诉,但十天之后的一个上午8点半通知我们,给我们寄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原因是,单位提出注册地辖区异议,要求移交办公地辖区。

我们说,自己去取。等我们下午1点半去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时,却被告知,后来她和领导又商量了一下,准备上报北京市仲裁委,由上级单位决定在注册地还是办公地进行仲裁。她还给我看了单位提出仲裁辖区异议的函件。

仅仅过了五个小时,就从不予受理改为再看看了。我问,要等多久才能通知我们最后仲裁地,她说,开庭前。离开庭还有半个多月呢。这是什么效率?我提出质疑,她马上说,也许下个星期吧。

我们不知道为什么要拖延这么久?他们办案时应该是经常遇到这种情况的,难道不知道通常的解决惯例?我们不好猜测什么,但请教有经验的网友:单位为什么在十天之后才向仲裁部门提起管辖地异议呢?这种拖延时间的做法有意义吗?是不是在期限上有什么规定,单位故意利用规定拖黄案子?我们的案子事实确凿。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追诉时效中都会将仲裁期去除,所以只要你提起仲裁,仲裁期延长对你没有太大的影响。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你的取证难度可能因为时间的延长而变得困难,所以需要提前拿好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