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急急!!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15:34:27
小李和他弟弟父母早亡,留有遗产房屋一幢四间。该房屋租赁给小王居住,双方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输了登记手续,领取了《房屋租赁证》。因租期届满,小王向留在当地的小李提出购买该幢房屋,小李认为,弟弟在外地工作,不需要当地房屋,自己是长子有权作主,经协商,小李与小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数日后,小李弟弟一家调回当地工作提出要在租赁给小王的李家私房居住,请小王在近期搬出此屋,小王辩称,该幢房屋小李已卖给他,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他已交清了买房款,房屋产权属他自己所有。若有异议,由小李兄弟俩相互交涉。双方意见分岐,弟弟上诉法院,要求中止与小王的房屋租赁合同,归还房屋自用。
问:小李与小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依据是什么?
法庭将作如何判决?

父母遗产,兄弟两应首先达成一致协议,再做处分决定。法院会判合同无效。

遗产在未分割前为继承人共同共有,这四间房应为兄弟二人的共有财产,在共有人未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为无权处分行为.如果已办理了登记手续,支付了对价,同时受让人又是善意,应适用善意取得;如果没有办理过户,应不适用善意取得.

小李的父母死亡后,留下的遗产房屋应为兄弟二人的共有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小李与小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法院会判决合同有效,根据具体诉请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