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登记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4:08:12
甲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面积200平方米,他的房屋有20平方米是造在200平方米以外,房产证上建筑面积是250平方米(包含20平米在内)现拆迁,该20平米该不该 补偿?

协商不成,到 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参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我认为应该赔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没有明确的单独立法,那么这种情况应该是适用《物权法》的。甲在不属于他使用的其他地界建造了房屋,房屋本身是属于甲的,所以在拆迁甲的房屋的时候应该赔偿。但是,甲在不属于自己使用的地界建造了房屋,就侵犯了该地界使用人的地役权,所以,该地界使用人应该向甲主张地役权所产生的赔偿。
个人观点。

一般以房产证上四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