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9:48:58
张先生的单位分到一所二居室的房子,95年的时候已经买下了使用权,张先生是单位的职工,张太太不是,其中子女户籍不在这里,孙女的户籍也在这里,请问这所房子等二位老人去逝后归亲属还是交回单位呢?张先生的子女和孙子谁有继续使用的权利呢?
问题补充:1.那就是说可以不用交回单位?
2.张先生的子女都不在北京工作
3.房子的继承权和户口有关系吗?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精神处理。即:各继承人就作为遗产的使用权房屋的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按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方均主张作为承租代表人承租房屋的并且同意竟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使用权的,就价值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使用权作出评估,取得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应按继承份额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使用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没有处理过这类案件,但是一般来说使用权是不能作为遗产的.但是根据上面的法律,在理论上是可以继承的.
有待继续查明.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