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发票方面的知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22:47:25
我公司销售后随即给对方开了发票,对方并且认证,现在由于产品品名错误,对方要求重新开具,我公司因此要开具负数发票,公司主管税务部门说开具负数发票需要对方单位开回开具负数发票的通知,然后在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评申请的允许开具的审批意见再开具,忘了问税务部门对方的通知是由对方公司开还是对方税务部门开,麻烦各位大侠给个意见。

因为购货方已经认证了发票,只能由购货方开具此发票已经认证的证明然后到购货方的主管税务部门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后交与你方,由你方到你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据此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一份正确产品名称的发票给购货方,同时红字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交购买方认证及帐务处理就行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 。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和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购买方必须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交购买方认证及帐务处理。

超过90天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此系摘录武汉市国税局之规定,供参考,各地大同小异,具体最好询问专管员)

对方公司开,也就是是客户或买方

由对方开具,因为对方已认证,对方要到财税申请将抵扣的税退出来才可以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