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劳动合同条款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7:1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但本公司的确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使用期内的需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参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力吗?

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了,提前五天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
其他条款都有效,一个条款无效一般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单位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规定如果不全面的,则依照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