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孩子交通事故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1:24:27
周末带3岁儿子出去玩,停下车给儿子开开车门,孩子没在父母带领下过马路,结果被一辆电动自行车撞倒,当时以为只是皮外伤所以没报警,结果上医院检查发现左腿骨折。医院检查费用及治疗费用都是对方出的态度也还可以,但后来提出孩子护理费及营养费(孩子母亲请假陪护)时对方不同意,现在只能上法庭诉讼了,想问一下双方责任如何判定,赔偿法院是否支持?如果出庭有哪些注意事项?谢谢
我个人认为孩子自己过的马路确实是我们家长的错,但是这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电动车车速过快,而且很有可能是分神了,国家有规定电动车设计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行驶在道路不许超过15公里/小时,我也试验了一下15公里的速度正常情况下完全可以作出反应(我孩子被撞的时候是早上人比较少道路情况比较好,而且视线良好可以说一览无余)

我觉得孩子的护理费应该是最起码的,光让我去站在骑电动车人的角度去看,你为何不去让骑电动车人站在孩子父母角度去看看,去看看孩子受伤后痛苦的样子去体会他疼的夜不能眠而我们父母毫无办法的心情!其实赔也赔不了几个钱总感觉是心理上的安慰,拿点医疗费(1000左右)我孩子就要受2-3个月的罪,换位思考一下谁心里平衡,现在心情很无奈怪自己没看好孩子,孩子好了钱不钱的。。。。。

楼上的胡说八道,按照你这种说法,看到汽车上下来的人,就大可以撞过去了,忘记说,我是交警,这种情况下,一般我们让自行车负责,但是,家长也有责任,应为这个小孩是未成年人,应该再监护人的监护下实施交通行为

汽车驾驶员全责

汽车驾驶员有责任确保乘客下车安全,即必须在允许上下车的地方靠边停车(右车轮离人行道20厘米,以确保乘客安全下车,何况还是自己孩子)

乘客下车,在未到达人行道之前,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都是汽车驾驶员负事故全责。

你应该把之前看病的钱,还给骑自行车的人。

我分数很多,无所谓你的10分。不信的去法院打官司看我说的对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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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没有父母的带领下穿越马路,父母肯定有责任,另外还要看孩子穿越马路是否遵守交通规则,是否从人行横道上穿越,是跑过马路的,还是行走中被撞到的,这些也都牵扯到了责任的划分。

另外请孩子的父母站在电动车驾驶人的角度考虑一下,如果您是电动车驾驶人,由于别人的孩子没有看护好,您把别人的孩子给撞了,您愿意赔偿多少损失呢?一场官司下来至少一两个月时间了,麻烦是其一,更重要的是诉讼费就要花去很多,谁都落不到好处。我建议还是双方根据当时的情况,根据相关的规定,划分一下赔偿责任,友好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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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有超速嫌疑,所以电动车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电动车没有超速,且你家孩子在没有人行道的路中间跑,那电动车一点赔偿责任都没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