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最长一个月,以"两次"为限是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04:43:32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最长一个月,以"两次"为限中的两次是那两次啊,难以理解.<包括先前一次吗?>就是两次了.还是另外还有一次机会补侦????请各位解答,详细点......
这两次时间各为多长?????

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定时间是一个月,并以两次为限。

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1条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可以看出,这里的两次是指“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并且,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应当合并计算,受“2次”的限制。

至于补充侦查的时间,法律并没有对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时间做出规定,因此,应当是参照第一次补充侦查的时间,即时间为一个月。

综上,补充侦查次数为2次,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分别均为1个月。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期限以一个月为限。有人理解退侦每次以一个月为限,两次以两个月为限,是不对的。不管一次退侦还是两次退侦,期限都是一个月。

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最多作出两次,加上原来的,总共侦查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