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察中的不作为行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8:13:29
我有一个亲属被人故意伤害,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在侦察阶段。但是已经过了三个多月,公安机关迟迟没有抓获犯罪嫌疑人,每次去刑警队询问情况,对方总是敷衍了事。而且公安机关到底有没有底真正的去抓捕犯罪嫌疑人也无法得知,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等待了吗?如果公安机关一直声称抓不到犯罪嫌疑人那岂不是要一直等下去。
在到达侦结期限以后,能否根据行政诉讼法起诉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要忠于职守,及时处理。如果有玩忽职守不作为的,公民或组织可向其上级机关、纪检部门投诉控告 。具体规定如下 :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应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不属于行政行为,只能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

你有办法举证说负责此案的公安没有办案、怠于行政么?如果每个不能在侦结期限内抓获在逃嫌疑人的案件都认为是行政不作为,那么公安机关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了。
所以对你的处境表示同情,但真的要依此事告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话,除非你掌握实在的证据(也很困难),否则几乎不会胜诉。

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