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1:40:27
2007年7月1日,我与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为期是5年.
其中合同规定:若甲方违约,赔偿乙方1万元违约金,若乙方违约赔偿甲方公司1万元费用,及技术培训费5万元,总计是6万元违约金!(总觉得很霸王的条款啊,死在这公司了!)
最主要的是如果我现在想辞职,是不得按合同上所说的赔偿6万块啊,还有公司没有给我们员工上保险,这个是违法的吧
所以我要走的话,它这个合同是合法的吗,我真的要赔偿违约金吗,晕死了!帮我啊,不胜感激!
有一个月的技术培训事实

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证明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具体法规不祥说)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即使部分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应当视为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这样也可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
  依你的实际情况,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系2007年7月1日签订的,按照合同签订时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31)规定:“三、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假设你的月薪8000元,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60000元未超过你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因此根据北京市的地方性规定,属于有效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新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以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仍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仍受劳动合同条款的约束,你如果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
  还有,关于你购买社保的问题,虽说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与被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在审理过程中,你的公司必然会就违约金问题通过仲裁申诉或者反诉的形式对你进行相关的法律程序,届时,你就该问题将一样受到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的判决,要依法支付违约金,所以说,你要慎重啊,不过以现在的劳动法规所涉及到违约金的相关法律条款还没有明确的约定赔偿规则情况下,法官一般都有一些自由裁量权的,他可按照你的工作的特殊性质,以及当地的社平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定量违约金的多少,有可能不一定全按照你合同上所约定的6万元!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