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法中,实习期和试用期的描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23:42:58
我现在是一名刚毕业的大专院校的毕业生,前不久,刚刚来到用人单位,经过了六个月的实习期,现在我直接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在该单位的转正。我已经有过了六个月的实习期,但由于我今年六月份的时候,工作上出了一些差错,单位对我的工作能力产生了质疑,现在我马上要和单位签劳动合同了,人力资源的经理说,合同可以签,只是,在三年的劳动合同中,还包括六个月的试用期,但和我一起来的同学,都是直接由实习期转为了正式员工,也就是三年的劳动合同中不包括六个月的试用期。我现在有以下几点疑问,请帮忙解决:

1.像我这种情况,可以和单位协商缩短六个月的试用期吗?几个月合适?

2.如果我按照上述单位的要求,签署了劳动合同,和我直接由实习期转为正式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呢?对我有什么不利因素么?

3.现在这种情况,我还可以要求直接由实习期转为正式员工么?

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是可以包含六个月的试用期的,这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如果你之前六个月都确定是作为“实习期”的话,那么接下来这三个月的试用期和之前的实习期并不矛盾。
和你同来的学生直接转为正式员工也是合法的,单位自动取消了试用期,这是用人单位的自由。
如果你希望缩短试用期,建议跟直属领导谈谈。最重要是让他们放心你的工作能力,才有可能减少试用期。不知道试用期的工资又没有不同,如果有差异,比如你的试用期工资比同来的同学低的话,就违反了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这一点是可以据理力争的。

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