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异体质者”侵权的法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2:51:27
例如:某人因有精神方面的缺陷(非精神病)而在一次目睹了车祸的惨状后精神异常,问能否构成侵权!
请详细分析!!!!!!

能,而且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相关的案例。
  剧发生在去年5月19日晚上7点,徐某驾驶的一辆大型拖拉机在浦江撞死了一位行人后,又直直地冲出机动车道,撞坏隔离带,冲向非机动车道……
  事故的前半场尽管悲惨但不离奇,司机因为撞死行人承担了交通肇事罪,被判一缓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离奇的是后来,当拖拉机在撞人后冲向非机动车道时,正好有一位姓盛的大妈在行走。当拖拉机停下,徐某爬出驾驶室踉跄前行了没多久,他听人说,盛大妈不行了。
  “吓死”也是“致死”吗
  过去了近一年,浦江人对这起“撞死一个,吓死一个”的交通事故仍记忆犹新。
  对于接下来的官司,民间也持两种观点,一种说毕竟碰都没碰到,也要司机负责啊?一种说如果司机没吓到她,盛大妈好好走在路边,能突然撒手西去吗?
  民间的观点映射到司法理论上,就是这起车祸与盛大妈的死亡是否有法律层面上的因果关系。
  看看法律上的因果证据链
  如果要认定司机徐某确实要对盛大妈的死负责,必须证明这样一个证据链:盛大妈因为徐某的车祸受到惊吓——正是这种惊吓使得盛大妈身体出现状况——尸检和鉴定要能证明正是这种身体突变造成死亡。
  证据链动用了很多证人和证据。盛大妈的丈夫说,自己当时也在路边,听到拖拉机撞隔离带的巨响,回头一看,老伴怎么也倒地了;有路过的人证明,自己当时正要去城里买衣服,看到交通事故了,一个人被撞倒在隔离带附近,行人道上居然还有一个倒在了草丛里;包括徐某在交警大队的口供,刚刚走出驾驶室没多久,就听村里人说盛大妈不行了。
  最后,尸检和鉴定起了关键作用,证明:交通事故,引起盛大妈极度精神恐惧,剧烈的精神紧张和过度的情绪激动使其自身所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是导致盛大妈死亡的诱因。
  一审二审都认为“吓死”要负责
  一审浦江法院和二审法院金华中级法院都认为:徐某的事故导致了正在经过的盛大妈受到精神刺激,引发心脏病造成死亡,事故是死亡的直接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