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住人的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9:04:20
沪地资拆[2001]673号文第九条关于同住人的认定:是指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请问:如果在许可证核发之后开结婚证明的话,能否算同住人呢?
谢谢兄弟们的支持,我想请问“火岩之炼金术师”您这么说有何依据?我很急,因为一个人要差很多钱呢

你好!

不能。因为在你文中已经提到了“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这里是以该证“核发之日”为划分界线。

许可证核发之后开结婚证明能算同住人

随便住

楼上说的对,核发以后的不能视为同住人了,即便是事实上真的同住了,该证也是不与追认的了,只能按原人数计算。

我认为随便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