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6月5日新到一个单位7月31日开工资,是否算拖欠工资,如8月辞职能否要求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2:05:35
08年6月5日入职,6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6月5日),合同上写明于每月30日支付工资,但7月2日未见工资问行政部门,说公司7月底开6月份工资,8月开7月工资。请问这是属于变相拖欠工资吗?如果我8月1日提出辞职可以要求赔偿2倍工资吗?还有,合同上写明每月报销电话费200元,可是等到我7月2日报销时,因我是充值卡,财务对我说必须是实名制,说这月就算了给我报100元,下月如果还没换成实名制就不享受这个待遇,请问这样做符合劳动法吗?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 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支 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按照一般情况来讲,单位都是次月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也就是所谓的工资下行制度。也有部分单位是预先支付工资,但很少。所以约定次月开前一个月工资没有错误。
而单位把发薪日定于每月月末的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防止员工恶意跳槽,企图用工资予以牵制。先不去讨论这种做法是否不讲情理,但仅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没有不妥当之处。
比如,您6月的工资单位必须在7月30日前发放,负责就算拖延工资发放。但如果您8月1日辞职,公司应将7月份的工资于您办理辞职手续时结清,这里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换一句话说,就是次月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在次月第一天发或是次月最后一天发都没有问题。
这里唯一的问题就是在合同文书上,如果单位写的是每月30日支付上一个月公司那就完全没有问题了,如果像您所述,可能文字上有些歧义。
而电话费报销问题,采用实名制并没有错,当然在签订合同时单位没有明示是他们的责任,您可以极力主张,但最终解决方案无非就是您下次购买充值卡时以您的实名开具发票即可。虽然大家都知道这样开发票好像很难。
而关于是否符合劳动法的问题,仅就报销而言,是双方间合同约定,不是劳动法强制规定,认为适用合同法解决争议比较合适。

1、这个属于扣押工资。

2、你可以提出辞职,但是不能要求2倍工资,2倍工资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

3、如果合同上没有写明必须是实名制,你可以要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