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中午在学校拿饭途中受伤,学校、教师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14:16:57
原告小惠是某小学五年级学生。2008年6月14日中午在学校吃午餐拿饭途中,被同学小军(11岁)用脚踢后门夹到手指。拿饭途中小惠要进入教室客小军不许,小惠用手推门小军见状一脚踢在门上,小惠缩手不及被夹到右手中指。经医院治疗后,右手中指指尖受到损伤,会导致右手中指比原来短0.5CM并不影响手指功能。原告的母亲要求学校、教师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当时还未到中午午休时间,教师正食堂在督促学生按顺序领饭,教师完全按学校要求到岗并为出现离岗现象。
请问学校、教师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承担学校、教师负百分之几的民事责任?
时间紧急望有懂教育法的律师或相关人员给予及时详细帮助非常感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第183条明确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仅承担过错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根本地明确排除了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学校对学生承担在归责原则上属于无过错责任的监护责任的可能性。
学校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该过错与损害并无因果关系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认为学校并无过错,让学校承担责任是混淆了监护人的概念,学校并不是监护人,只存在过错责任无监护责任。所以还是只起诉小军的监护人不用起诉学校。

应该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其它主责应有小军的监护人负担。到法院起诉吧!

教师个人不承担责任,由学校和小军的父母分担赔偿责任。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即他的父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小军的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学校没有完全尽到维持学生打饭的正常秩序的职责,导致小惠受伤,学校有一定过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在小军父母不能完全赔付的金额范围内补充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