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保险合同生效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8:11:19
1998年7月9日,某化工厂厂长与某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员洽谈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化工厂于当日下午填写的投保书的保险期限为自1999年7月9日12时止,并在投保书上盖了化工厂的公章。9日下午5时,因堤坝被洪水冲毁,使化工厂厂房被淹,经济损失250多万元。10日,保险公司签发财产综合险保单送至化工厂厂部,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为98年7月10日零时至99年7月9日24时止。化工厂8月18日将保费交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水淹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之外拒赔。化工厂起诉保险公司,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问: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化工厂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1、某厂的投保书上虽然写为9日12时,但该投保要求并未被保险公司所接受,其保单上定立生效时间是10日零时起,该保单已被某厂接受,且于次月18日缴纳保险费,即视为对该约定认可。
2、故该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为10日零时起,该事故发生不在保险期间内,可以不予赔付。
3、事实上,除超短期意外险外,一般人身或财产保险合同生效时间都不可能是投保当日,一般都是投保次日零时起,这也是行业的惯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