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法律人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1:39:19
2007年6月前我和开发商签订合同租他门面做餐饮,租期2年,也就是到2009年的6月完,交纳了1万1的保证金(注:我租门面的时候是清水房,我一共投支了20万左右,包括装修和添置设备)但是我到2008年4月的时候由于他地方人流量和其他等原应导致我亏损惨重无法支付开发商每月的房租(共计2.4万左右)和物业管理费(共计4000左右)我就在4月份的时候把门关了准备转让出去,但是由于那位置实在是不怎么样,来看门面的人不少,就是没有1个人有意思接手,所以一直到2008年6月底才把我门面里面的餐具便宜处理了,然后我就拿着处理餐具的钱去支付我以前欠开发商的租金和欠几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用(一共就支付了2万左右,如果把我之前交纳的保证金加起我就不差开发商的钱了)但是当我把这些钱交了过后他开发商又叫我再交5000左右的什么滞纳金,说是什么叫我交了过后才和我终止租房合同,不然连门面里面的东西都不准我搬走(以前搬走了一些,现在就还剩点掉顶和灯具)我晕了,我所有的钱都亏到里面去了我现在是一点钱都没有,他还叫我交````再说之前他也没说要交什么滞纳金,就叫我把欠他的房租交了就行,现在想请教一下以前遇到过类似情况或者懂法律的朋友帮帮我,我现在该如何是好,谢谢!!!!

您与开发商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若有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条款应该按约定执行,若没有则根据以下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月29日《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以及2000年11月13日《关于修改〈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其中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具我了解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标准是万分之几,开发商收您5000元明显太高了,您可以对他们的计算方法予以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