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律人事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4:45:09
我们小区没有物业管理,请问小区居民可以自己管理吗,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本小区居民管理,如果可以自己管理有法律依据吗?

《物权法》于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配合《物权法》的实施,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其中引人注目的一个改变是,修改后的《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由“管理”到“服务”,不仅是一个用词的修改,这是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关系的重新定位,它更准确地揭示了这种关系的本质。
  我们习惯上把物业服务企业称为“物业管理公司”,不但百姓这么叫,连政府的法规也是这么用词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因此把自己当成了管理机关,重管理轻服务,把业主当成自己管辖的对象,而把服务则淡化成为仅仅是收费。名不正则言不顺,“物业管理公司”这种措辞本身就是不正确的。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本来就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在彼此平等的条件下协商达成的。对于业主来说,自己亲自打扫卫生,看守大门,修理管道可能不方便,业主出钱请一个有经验的专业公司来打理这些琐事,业主可以过一种更为惬意的生活。但是,如果业主不愿意,他们也完全可以自己管理自己,无需他人代劳。这里绝不存在业主的房子必须要交给一个公司进行管理,业主必须听命于这个公司辖制的天理。
  道理虽然如此,但由于目前我们引进了外来的物业管理的经验,不论是单位以往建设的福利房还是集资房,也不论是商品房还是经济适用房,现在都由物业公司进行服务管理。可以说,绝大多数的城市居民,已经无法与物业公司脱离关系。因此,物业服务质量的好坏,物业公司理念的正确与否,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关系是否融洽,对于这个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有极大的影响。完全可以说,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极为重要的基础方面。不能想象,当业主选择了自己的居住环境,购买了新房需要享受幸福和满足时,却要被物业公司管制、欺辱甚至被迫交纳未能享受到的服务费用。
  事实上,目前不少地方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并不融洽,而且有的地方矛盾十分尖锐。在一些地方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冲突,暴力殴打业主的现象相当多见。在兰州,只知管理收费,不提供相关服务的物业公司甚多。有的物业公司连起码的保安也没有,没有提供物业服务,也要收取高昂费用;有的公司经营业主的共有资产,却把收益归于物业公司;有些公司态度恶劣,当出现电梯停运、管道阻塞等故障,业主需要他们解决的时候,却请不到公司的修理人员。长期的多重的矛盾积累,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最终结果是物业公司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