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案例请资深法律人事帮忙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6:25:55
某铁路公安民警下班后在某饭店吃饭,期间见有人持凶器欲斗殴,于是掏出手枪准备上前制止,不料地滑摔倒,手枪走火,子弹击中天花板反弹,正巧弹中路人甲,导致路人甲受伤。

请问:此民警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路人甲应向谁要求进行赔偿?

首先申明没有警察属于特殊身份,虽然其已经下班但是因其依法负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的法律规定.非紧急情况可以不予管理.按张勇 - 公司法的说法,警察都要24小时工作不休息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有人持凶器欲斗殴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这种情况下民警掏出手枪准备上前制止属于职务行为.
地滑摔倒,手枪走火,子弹击中天花板反弹,正巧弹中路人甲,导致路人甲受伤。这属于意外事故,不是民警违法使用枪支造成路人甲的伤害.不能要求公安机关赔偿,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偿.
两位大律师都没搞清楚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为你们汗颜...存在违法行为的才能要求国家赔偿,没有违法行为产生的损害是要求国家补偿.

职务行为,可以要求公安局赔偿。

铁路公安民警属于特殊身份,虽然其已经下班但是因其依法负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因此因其制止犯罪行为而误伤甲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当向公安机关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