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年之后还可以再要求赔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23:56:21
我家十年前,开过一个批发部。当时一个远方亲戚在那里帮忙,帮忙是指给工钱但是没有签订雇佣合同的。来帮忙没几天,大概是一周内吧。当时批发站的房子有点漏雨,另一个伙计就叫那个亲戚上房查看,结果就摔下来了。我家就掏钱给亲戚治病当然也有营养品什么的,直到把他的伤养好。十年后现在这个亲戚来找我们。说要再给钱治病什么的.
我有两个疑问,这个亲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是来我家干活才几天不到就受伤了,是不是应该算是工伤呢?如果要赔偿,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赔偿呢?希望得到您的指教

1、是不是工伤不是我们自己说了算,要由社保部门做认定的。用人单位的申请期是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劳动者有权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大家都超期没申请的话,这事儿就算过去了,是不是工伤就没人管了。
2、工伤的前提是你们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前提是你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如果你家的批发部什么手续都没有是个黑用工,那就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前面说的工伤法规的约束。
3、假如不是劳动关系,就只能是普通雇佣关系了,要采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而不是工伤标准。人身侵权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你都十年了,他的诉讼时效已过。

工伤赔偿有时间限制。国家96年才出台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