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育保险报销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4:53:39
你好,我爱从从07年8月开始在长沙某单位上班并从8月份开始购买了生育保险;我从08年4月开始在高新区某单位上班,并从4月份开始公司已给我购买生育保险。
现我已怀孕,估计08年8月底会生小孩。
也就是说,到八月底生小孩的时候,我老公的生育保险已有一年多,而我的生育保险还未满十个月。
请问,我并非农村户口,也未失业,这种情况下,因我未交满十个月的生育保险金,而公司不能给予报销,那么我爱人能否向他单位申请一次性生育补贴呢?需要如办理?请回复。谢谢!

关于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长政发[2007]1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4]25号)实施两年多来,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对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其保障水平,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停保后,3个月以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保险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个月以后办理续保手续的,从续保的下月起10个月以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参保职工持《再生育证》,女职工系初育并在产假期间单方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30天独生子女奖励假,但不享受晚育奖励假。
  三、参保职工持《再生育证》,男职工系初育并单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配偶无经济收入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四、以上补充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可电话联系相关部门: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能机构联系电话,参看此地址:http://www.csldbz.gov.cn/ldbzweb/web/jgjj/jgjj_main.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