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4:48:31
甲、乙在某邮局门前盗窃一辆价值5000元的摩托车。当甲、乙撬开摩托车的锁向前推行了大约三十米,被被害人A 、B、C、D发现,甲被抓获,乙趁机逃走。乙猜想A 、B、C、D可能会将甲扭送到派出所,就纠集了丙、丁、戊等人手持铁棍在路上埋伏。果然,时隔不久,乙、丙、丁、戊等人远远看见A 、B、C、D押着甲走了过来,就上前围住A 、B、C、D,双方发生斗殴。甲趁双方斗殴时,自己悄悄解开手上的绳索逃跑。在斗殴的过程中,A 、B受了轻伤,戊被C打成重伤。路人E刚好经过此地,被乙、丙、丁、戊以为E是A 、B、C、D的同伙,也被乙、丙、丁、戊的铁棍打成重伤。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刑法理论上称为转化型的抢劫)。请回答下列问题(15分):
1、 甲、乙盗窃摩托车的行为是否构成既遂?为什么?我国刑法理论上占通说地位的对于犯罪既遂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2、甲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共犯?为什么?
3、C将戊打成重伤的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4、丙、丁、戊误将路人E打成重伤,是否应该承担故意伤害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为什么?
5、如果没有证据证实E的重伤究竟是乙、丙、丁、戊中的何人所致,乙、丙、丁、戊是否都应该承担对E故意伤害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为什么?

1、是既遂。因为所有权人已经失去对物的控制。通说,就是实际控制说。
2、甲不构成抢劫共犯,因为甲与乙没有抢劫的共同故意。
3、c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4、是。因为其伤害的故意明显,且实施了行为又造成了重伤的结果。
5、是。因为是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