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作为被告,我胜算几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2:17:41
2007年10月30日早上9点左右,王某伙同三人到我处买鱼,王某说话蛮不讲理,瞪眼骂人,我挑的鱼他不要,后王某自挑自选100条鱼,为了避免发生冲突我回避了他回到屋中,由我妻子与王某交易,结帐时王某硬是少付14元钱,高高兴兴把鱼带走了,我们赔钱卖给王某只有忍了,我们自己安慰自己,算了,算了破财消灾吧。
当日下午3点多,王某怒气冲冲又来我摊前大吵大骂,说卖鱼为啥不杀鱼,还少了9条鱼,我妻在场称呼王某:“叔,你是长辈不要骂人,当时你不让杀鱼,我难道非给你杀鱼不可?我论斤卖鱼,又不是论条,你们自己点的数,谁知道多少条?”王某却大骂,非要抢走9条鱼,我妻不同意,王某便拿我的摊上的物品砸我妻子,又用电子磅砸我妻子,导致数百元商品扔了满地并损坏,王某撕打我妻子,吵闹半个小时之久,生意不能进行,正当王某穷凶极恶对我妻子进行伤害时,我在屋内穿衣从房内走出来,用门栓将王某镇住,此时旁人把他拉开劝说,便走开了,又过一小时左右,王某第三次来并伙同其兄弟和南关村民一行5人再次来到我摊前,大喊“把摊砸了,人在屋里”,同时5人闯进我家里,5人同时对我妻子进行伤害,眼看情势危急,我拿门栓向王某等人乱抡,将王某头部打烂(后经法医鉴定不构成轻伤),屋里乱作一团,我冲出门外,门口旁观群众将其5人拉开,此时我左耳流出很多血(110民警做笔录时验看过),我妻子双手手腕受伤,肿的像面包一样(110民警做笔录时不能正常按手印),身上也多处疼痛,左脸部红肿,随后有人拨打了110、120,十几分钟后110、120同时赶到现场。

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王某,男,1959年12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
现查明:2007年10月31日17时许,在维冬小学西邻王某与申某发生争执,相互撕扯,王某朝申某脸上扇耳光,后申某的丈夫张某手持铁门闩将王某头部打伤,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
以上事实有 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违法行为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决定罚款¥五百元人民币的处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中山分理处缴纳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日内向市公安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

到底谁是被告啊?你是受害者,怎么成被告了?在这种情况下,你都能去法院起诉他们赔偿损失了,而且都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赢是不成问题的

恶人先先告状!去法院起诉吧!赔偿你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