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离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0:26:40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关与子女的抚养权

一、抚养权是权利还是义务.

  一、抚养权的性质及产生基础
  对于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二、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亲而产生的。

  二、我国立法上关于抚养权的缺憾

  对抚养权没有明确的定义,至于哪些主体有资格抚养,抚养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抚养权人的范围,抚养条件等我国的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婚姻法》规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个总的基本原则。

  三、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由谁抚养?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①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②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③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④ 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