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分悬赏』一个法律问题,希望懂法律都进来来看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5:11:34
请看以下两个案例:

某商场规定,消费者自己消费时小心路滑,自己注意安全,自己摔伤自己负责

案例一

----> 消费者陈某到一商场购物,由于人多地滑,不慎跌倒摔断左腿。

消委会介入后,商场向消费者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8万元。

[律师]说:“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场方因对安全隐患防范不力,最终导致陈某摔伤。

案例二.. 某学校为了学生安全,开学时规定学生在宿舍不得使用高功率电器.一旦发现就没收.学期末再由家长领回.

{某同学由于天气炎热带了风扇来.被学校发现没收.某同学十分气愤.觉得学校侵犯其人生自由.而且觉得学校私自在他上课期间进他宿舍没收电器是违法行为....}

好,以上是两个案例.
我就像请教各位大侠,这两个案例能相提并论么?

第一个案例消费者在商场由于商场的过失导致摔跤.赔偿理应正确!
但第二个案例我觉得学校并无过错.

谁能分析下两个案例的性质么?希望有人能认真帮帮我.
有好的一定追加五十分!

案例一是消费的享用过程,商家的告示属逃避法定服务责任的行为,故其无效;案例二是“消费对学校的财产和秩序的侵权行为”,故学校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发布规定,其行为并无过错;这就是二者之间的根本不同点或性质。

案例一,在消费过程中,双方的法律关系受《保护消费者权利法》调节,商家的告示与《保护消费者权利法》冲突,所以属于无效条款;
案例二,属于教育行业规定,《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制定学校管理管理办法,所以它符合法律规定。学校制定的制度学生必须遵守。
“学校私自在他上课期间进他宿舍”,这是个个人权利问题,就是说学校私自进入宿舍侵害了学生的私人权利没有?宿舍是集体宿舍,不属于个人空间,学校对学生宿舍有管理权。

第一个案例 商场即使做了安全提示 但因其场地滑 而导致伤害的 责任方还是在商场 伱分析的因商场的过失导致的理应赔偿是正确的
主要说第二个
第二个案例从实体上说:这些东西本来就不是学校的,因此在没有经得所有权人的同意情况下,学校无权对该物品占有或者使用、变卖等.此外,学校也没有权利对该物品实施没收行为,因为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学校有这项权利,并且也没有任何有这项权利的行政单位委托学校可以没收.因此是不合法的.
如果学生持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违禁品等,那么只有相关的行政机关有权利没收.
从程序上来说:一般情况下被行政机关没收的的财物须上缴国库,也不能是学校自己占有或者使用.
因此我认为 学校虽然做了这个规定 但非违禁物外 学校是不能没收的 可以对该学生进行教育 严重者给予处分 但非违禁物一定要归还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