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50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0:46:56
A去B洗脚店洗脚,在店中由于A心脏病发死在店中。B有拨打120两次,但120来得很晚,而且B没有采取急相应救措施,120来了说A心脏已经停止跳动,随后B拨了110,110(派出所)来后直接把A送往了火葬厂(他们都知道A的住址),后来B的家属去火葬厂却不让看望,也不让带走!(说需要向他们派出所写不和B发生纠纷的保证),请问派出所该不该在没有通知A家属的情况下私自将A送往火葬厂,B有没有相应的责任。现在可不可以起诉他们(派出所和B),如果可以,应该告他们什么,需要什么证据,还有就是起诉的时间有什么限制没有(注:现A已安葬完了,在派出所的调解下,B以人道主义的名义给了A家属4000元),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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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经尽到了他的应有义务,我认为已经没有责任了
对于110,这个问题比较麻烦.
事实上110有通知家属的义务,但是110这样做
如果你一定要起诉的话
就只能是行政诉讼了
起诉110行政不作为
好象没有什么其他更好的办法
确实很麻烦

首先A去B洗脚则是一种合同关系,主要是服务的,所以B就有在110将A送往火葬场时的时候有通知其家属的义务,在致A死亡方面因为B 并不知道A有心脏病所以我认为在刑事方面能并不需要付什么责任,最多给予一定赔偿,但是110有非法行政的嫌疑,首先他的工作不符合程序,没有尽到通知义务,而且不让家属探望超越职权范围.具体的行政诉讼实效可以去看以下行政诉讼法,一大堆时间记得我稀里糊涂的,但是肯定有实效的

对于上述情况需要解决的前提是B及派出所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作为B不知A有心脏病,且A也未知B其有心脏病史,在A出现问题后,B已经拨打二次120,因此B已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因此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其实本案中A死亡的原因可能就是120迟到的原因,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机,,需要承担责任的话也应当是120,而不是B,120在此次抢救过程中违反其对外承诺,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包括行政责任.
其于以上事实不能直接判断派出所有无责任,因为人死亡后,派出所第一责任就是直接将亡者直接送往殡仪馆,是否通知A的家属在于派出所是否能查明A的身份情况,只有在查明A的身份情况后派出所才有义务通知A的家属,无法查明的,不承担责任.这是有法律规定的.
此复
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