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算工伤吗?急急急急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2:48:26
我爸是一建筑工地的包工头.当时双方并没签订劳务合同.但在6月26日上午我爸在工地突然感觉到头晕.胸痛。就去了当地的小医院就诊,当从小医院出来的时候还是感觉头晕.胸痛。过后我妈就把我爸送往了市区的二医院.去了医院,医院给出的病因是肠梗阻。当时就挂点滴,在医院肠梗阻也有了好转,能排尿,排便了。当在28日凌晨5点20人就突发身亡了。现在建筑公司的人说我爸25日就感觉到头晕胸痛。依据《工伤条例》第15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但我现在就是不知道这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是怎么来算这48小时,是从发病开始吗?还是从送往医院救治算起?帮帮忙!谢谢了。还有死亡原因是突发性猝死。

工伤定义:
根据1996年8月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1996年8月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 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等级鉴定及赔偿标准
一、关于伤残等级,要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二、工伤伤残待遇为:1-4级: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级24个月本人工资,2级22个月本人工资,3级20个月本人工资,4级18个月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1级本人工资的90%,2级85%,3级80%,4级75%。5-6级伤残:(1)、:(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