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成都的,想捐赠器官,成都哪个地方是正规的?要什么手续?另外就是,这些东西,要多少钱?是我自行支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20:07:33

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 余卫强) 7月1日起,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而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昨日,卫生部公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昨日及时下发了这一规定,强调目前没有资质开展器官移植的省市医疗机构,不得在7月1日之前擅自突击搞器官移植。

  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说“后悔”

  《规定》要求,实施器官移植前,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规定》还明确提出,医疗机构进行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须将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

  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须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条件包括: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须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相应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设备、设施;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有资质医师不得“客串”手术

  平均存活率不达标的医院将被取消资质。《规定》强调,未取得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具备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能力临床应用能力和不符合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的医疗机构不予登记;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患者平均长期存活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链接·

  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