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发票去企业里报销算不算贪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20:49:29
我一朋友是国家工作人员,最近被检察院抓去调查,据说原因是他拿很多发票去很多家企业报销,不知道这个算不算贪污,给怎么找律师? 谢谢大家了! 还有就是问下浙江有哪几个律师事务所对这方面比较在行!

兄弟,我碰到过类似问题。原则上讲,这绝对不正常的,属于滥用职权。但是,既然是你的朋友,我不妨给你一个建议,也许可以减轻罪行。

第一:告诉你的朋友,在里面就说,我在邦那个单位办事情,为了节约费用,他们没有派人,就我自己去了,所以才报销的;同时,让单位也作证,说是真的,这样就要好一点。

第二:到检察院活动,这个你应该很明白,老鼠没有不吃肉的,用金钱 + 美女砸死他们这些王八蛋。

报销不是用于公家事情的发票算贪污。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 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是关于贪污罪概念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构成贪污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3、贪污罪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