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37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8:27:44
请问: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37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说厂规规定到年底才能结算工资,故拒绝或者销毁此书面,此时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不合法。
第一,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须按月发放,不得拖延;
第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走人,走人时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结清所有工资。

这个就是信誉问题了。
并且楼上的也说了,工资应当是以月结形式,也就是说每个月至少需要发放一次工资.
如果你递交辞职信被拒绝或可能不被批准建议搜寻点证据,比如递交时录音.
还有种解决办法就是你递交了辞职信,三十天后你就走人,不给工资就找仲裁.申请仲裁.即使到时你被判定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也不需要赔偿.,现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突然辞职没什么条款对其有要求赔偿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