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2:06:53
我知道合伙企业是缴纳合伙个人所得税,假定A、B二人各出资50%办了一个合伙企业,利润10000元,A、B各自获得5000元利润。现在问题出来了:如果是A\B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是A:5000×5%=250;B:5000×5%=250;共计缴纳A+B=250+250=500元。现在税务局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表(当期申报)”里项目栏第一行就是:
一、应汇总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1、
2、
3、

如果是汇总申报那就是10000×10%-250=750元了吗?这样不是白白多交了250元了,那么我岂不是成了二百五了。请问一下大仙,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这是合伙企业,是先分钱,按分得钱交个人所得税的,不分钱怎么交个人所得税啊???

你的认识错误在对“应汇总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理解:这实际上是指某个人有多个合伙企业都分利了,从而需要将各合伙企业分给的利润汇总缴纳该投资者的所得个税,而不是指某一个合伙企业里向投资者分利时将各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汇总。

是扣完税再分钱吧

楼上说得对

这个表是针对于某一个合伙人而言的。

如果他就这么一个合伙企业的话,你在一里面写出来就可以了。

A:5000×5%=250

你对这份申报表的理解出现偏差了。
1、这份表要填列的“纳税人”并不是指这间合伙企业,而是企业的合伙人。所以,如果企业有两个合伙人,那么你就要分别为两人填表(即填写两份表)。
2、所谓“应汇总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即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在这份表上汇总申报,也就是说,如果合伙人(A)除了在这间企业有收入外,还有别的一些收入,都应当在这份表上反应,并进行汇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