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同意跟用人单位继续签订合同,单位也要补偿给员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8:31:05
我是2007年的毕业生,从2007.8.13日至今还在用人单位工作,我今天在其他同事口中得知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同意跟用人单位继续签订合同,单位也要补偿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这是正确的吗?当初签订合同时明明是12月27日签的,但用人单位一定要我合同的日期写为11月13日,所以我的合同到期就是2008年8月13日。

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没有这回事。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不管是单位不愿续签还是员工不愿续签)就意味着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劳资双方都不用向对方支付补偿金。你的到职上班的日期是2007年8月13日,你的合同签订日为2007年11月13日,这本身说明你的单位违反了劳动法,因为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内的,而你的劳动合同期限并未包含试用期。如果单纯看你的劳动合同,你应该要到2008年11月12日才合同到期,未满合同期的员工提出离职要提前30日通知单位人事部,否则就是违约,如合同里有约定你就需要支付给单位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