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符合劳动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6:16:10
您好,我们是一家企业.今有一位员工提出另有发展,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我们企业就终止了与他的劳动关系,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注:这张证明书是一式两份,一张留给企业,一张留给员工,留给企业的证明上,我们写着(因本人另有发展,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叫这位员工签上了他的名字.留给员工的这张证明书上企业写这(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盖上了公司的公章.现在,问题出来了,这位员工拿这自己的那份证明书去劳动部门仲裁,说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符合劳动法吗?
员工说,他这张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应该给他赔偿金.请问:变更要出示证明吗?还是劳动法有相关法律规定,我们给员工的证明书就是变更的证据.

他提出解除的原因应当写明辞职,而且签订的应当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就没有任何争议了。现在这种情况也基本不会判给职工补偿金。劳动者提出辞职的企业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企业老想着不给员工补偿金,可耻!可耻!

当然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