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否符合劳动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4:04:31
您好,我们是一家企业.今有一位员工提出另有发展,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我们企业就终止了与他的劳动关系,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注:这张证明书是一式两份,一张留给企业,一张留给员工,留给企业的证明上,我们写着(因本人另有发展,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叫这位员工签上了他的名字.留给员工的这张证明书上企业写这(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盖上了公司的公章.现在,问题出来了,这位员工拿这自己的那份证明书去劳动部门仲裁,说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是否符合劳动法吗?
员工说,他这张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应该给他赔偿金.请问:变更要出示证明吗?还是劳动法有相关法律规定,我们给员工的证明书就是变更的证据.

首先搞清状况:不是员工怎么说就是是什么,你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需要双方有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变更需在以下条件下才能进行:
  一:用人单位的原因变更:1、企业主体发生变更(改制,转制,资产重组等)2、企业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变更(倒闭、破产等)
  3、企业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工作时间,地点,报酬等变化)
  二:因劳动者原因变更:1、劳动者患重病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2、劳动者因自身原因在用人单位内部退养、下岗或内部待业3、劳动者外借、外出上学、进修或服兵役。4、企业对劳动者录用聘入后又安排其到管理部门工作5、劳动者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确实无法坚持原岗位及工种劳动的。
  原则上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都不可以随意变更劳动合同。
  说了那么多其实都和你的案例无关,你的情况只属于被雇佣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注:是解除不是终止,终止就是指劳动合同期满)这种情况其实很简单处理手续就是员工写个辞职申请书然后用人单位同意保留就可以了。你们还弄的那么复杂给他写证明。
  现在你们唯一的争议就在两张证明书的含义解释了。你公司已有可以说明是员工因个人情况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了应该是不需要支付赔偿的。(员工用企业没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法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有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