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希望大家帮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23:09:41
有几个较复杂的、涉及到政策与法律、《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之间的关系等有关企业和劳动者权益方面的问题,恳请有关专家或通晓相关法律、政策的人士帮助分析解答。
2003年工厂(中央直属军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了主辅分立(军工主业与辅业剥离)并申请政策性破产。2003年底先以军工主体优良资产注册成立了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军工系统的工作人员仍在新公司工作。2004年经国家批准,原企业(工厂)开始进入破产法律程序,2005年原企业宣告破产。同时新公司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编制总数自定政策、自行操作,进行了中低层工作人员的划分——竞聘上岗。2006年新公司公布了列入国有编制内的人员名单。原在军工系统未进入定编内的这小部分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上级精神及公司的许诺,仍在新公司原有岗位工作并实行同工同酬。2008年1月,新公司在与进入编制内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于没有研究出妥善的方案和办法,仍未与这部分未在编制内、仍在岗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现公司经过研究,认为这部分人员(原在军工系统未进入新公司编制内的岗位工作人员)已按国家相关规定由企业上报名单、国家有关部门核批了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属于破产序列人员,与新公司属于劳务用工关系(不应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须转换身份,领取安置费;同时,为理顺劳动关系,经原破产企业(2005年完成法律终结、宣告破产)的“破产清算组”与新公司“协商”,决定将这部分人员与一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与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他们到现企业工作。
问题是这部分人员通过了解和咨询,坚决不认同公司的看法和做法。请问:
一、公司的看法和做法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法律规定?法律与相关政策如何协调?
二、2003年新公司成立至2005年原企业破产期间,这部分一直在军工系统工作的人员属于那方的劳动用工人员?
三、2005年原企业宣告破产至2008年1月,由原企业转移到新公司继续工作的这部分“编外”人员(未签订合同),与新公司之间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劳动用工关系?
四、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行)至今,仍在公司工作的这部分“编外”人员是否有权要求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而不与“无实质劳务关系”的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五、对于由原企业破产转移到重组新公司继续工作

我是个新手,试着回答你的几个问题:
一:我比较同情那小部分职工,因为他们未进正式编制不是个人因素遭成的,这一点国家应与承认。
二:毫无疑问,虽然未有正式编制,但是劳动关系是实实在在的,这些人正是军工系统工作的人员。
三:由于出台的政策不够详细,我个人更加倾向于这些劳动者。他们既然被聘,当然是聘请集团的人。
四:既然劳动关系是确实存在的,为什么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呢?
五:我认为不能,只有当劳动合同签订后才行。
六:我个人认为不符合规定,国家每一项政策出台都不会把所有的坏的结果留给人民来自己负责,国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只是我个人的一点不成熟意见,请大家多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