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皮包公司,没有任何资质,接项目做,好不好有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02:12:40
“好不好”打错了,应该是“会不会”,呵呵!

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确实如你所说的,对于是否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修改过程中曾有不同意见。不少意见赞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也有意见认为,一人公司,尤其是一个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由于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很容易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本人的财产相混同,将公司的财产变为股东自己的财产。而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股东只以其对公司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这就容易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这个意见是有道理的。立法机关对这个问题反复进行了研究,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认为:从实际情况看,虽然按照修订前公司法的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是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也都从过去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发展到现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根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