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股东协议》中规定:股东退出后,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是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6:56:44
有朋友合伙开公司,双方签订协议,其中规定:“股东退出后不得从事不利于公司发展的工作,不得做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事。”
这是不是表示股东退出后,不得再从事同行业的投资或经营?是不是相当于“同业竞止”?
这规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在网上查到“同业竞止”主要针对公司管理人员,此规定对股东是否也有约束力??

另外:双方共同投资经营公司,感觉即是股东又是管理者,“同业竞止”主要针对公司管理人员,那么这个规定是否必要??
还想问一下:这规定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若签订是否还是有法律效应的。
如果该股东投资又参与(主要)管理,退股后,两年内从事同样的经营,这规定是否对该股东很不利?还是由于这规定太笼统,有很多漏洞可以钻,对该股东约束力不大呢?

既然是股东协议的约定,首先要看股东协议或相关文件中有没有对股东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事项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的话一般指的是对作为股东期间获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保密义务、不得恶意利用公司资源损害公司利益等。

“股东退出后不得从事不利于公司发展的工作,不得做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事。”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1.《公司法》没有规定(约束)股东退出股份后的行为。
2.新《公司法》删减了旧《公司法》第55条—63条,并将这些内容改为两条:即第20条和21条,这两条也只是股东持股时的行为规范。
3.“同业竞止”必须有时效性、区域性、人员特殊性,符合“三性”才有效。
4.只是投资做股东,不参与管理不受“同业竞止”限制。
5.即投资又参与(主要)管理,退股后,如果在同一地区又做同样的经营,应在两年之后。如果不在同一地区,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