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教我下,我这个官司如何打??????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2:37:06
1.今年6月份我向阳光小区物业,以500¥的价格租下其高压配电房上的一个单间.并向其支付了800¥押金。

2.入住后几天,发现房屋开始漏水,墙体开始发霉,根本无法居住了,向其反应,该物业承诺要进修维修,迟迟未来修理。

3.月底要求退房,并要求退还全部800¥押金,,他们以合同上:‘未住半年以上不退还全部押金’条款为由遭到物业拒绝。
4.今天我去深圳罗湖泥岗居委会房屋租赁所,要求他们帮助协调,他们以我那合同不是他们所颁发的《房屋租赁合同 》,和我那合同只是我个人跟物业的私底下的合同,不受保护的为由,置之不理 !

5.现在我该如何推翻合同,如何打这个官司,搜集相关证据????

本人家境贫寒,律师请不起,麻烦 高人指点...我QQ382460417
请问你们说的赔偿损失是指哪些??起诉理由是什么??

如果你能证明这个房子确实无法居住,而且能证明你租这个房子就是为了居住,那么是不是可以看作物业违约,因为合同租赁的目的无法实现

只要你有漏水的证据,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可以进一步联系。

搜集漏水的证据,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你的损失。

以对方(未能承担修缮义务)违约且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即无法居住使用)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并赔偿你的损失;至于限制你退还押金之条款,因物业公司故意不维修行为导致你无法居住使用而受损,则可认定该条款无效。

证据的搜集掌握住:房屋漏水,墙体发霉而无法居住的现场进行拍照,并将已通知物业要求其维修的证据锁定(最好向物业书面发函),以便诉讼之用。

附:《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注意收集证据 对方违约 应该赔偿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