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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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
  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
  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7月7日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
  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
  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
  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
  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
  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