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1:08:22
(一)赵强在临街位置开设一家“三味书屋”,并领取了经营执照。经营了一段时间后,赵强将书店转给王明和张君经营,但仍使用原经营执照。某日,书店的牌子突然坠落,正好将放在书店门口的某大学学生王非的自行车砸坏,并将放在自行车上的一台电脑显示器砸坏。
就损害赔偿一事,王非与王明和张君交涉,二人推说赵强是业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赵强则推说书店早已经交由张君和王明经营。为解决赔偿问题,王非以赵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给自己造成的自行车以及电脑显示器的损失共计3000元。在诉讼过程中,赵强突发车祸死亡。
请问:
1、本案中谁应当作为被告?为什么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强突发车祸死亡,诉讼应当如何进行?

1以张君和王明为被告,赵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因为赵强将书店转给王明和张君经营,但仍使用原经营执照。王明和张君获得经营权承担主要责任,已经通过法律形式转让经营权。王明和张君应该对物业履行相应责任,赵强为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2诉讼中止---等待赵强的继承人继承权利义务后再继续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