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纠纷,真的很气愤!大家来帮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15:42:29
一个好朋友的妻子,在一家大型连锁购物中心上班,从98年1月到99年1月开始签订的第一次合同然后99年1月到2000年一月签订的第二次合同,2001年1月到2001年7月30号签订的第三次合同,然后每年签订一次都是一年一签。到了今年说是合同到期不签了。我们知道这是在规避新的劳动合同法的10年变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现在只想补偿按照正常的一年折合成一个月工资来补偿,但是我们去问了当地劳动仲裁说是支持用人单位的补偿,只补偿1个月工资。十年只补偿一个月工资。真的没有办法吗?哪位高手来帮帮忙呀!

因为是合同到期终止而不是提前解除,所有当地劳动部门的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旧法,如果合同到期终止一分钱经济补偿都没有。新法则规定按照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但是该新规定仅仅适用于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换言之,从2008年1月1日到你朋友妻子合同终止日期,如果不超过6个月,给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年算,给一个月工资。

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虽然感觉不公平但是这种补偿方式是合法的。

其实,如果到今年合同终止日为止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建议你朋友的妻子直接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也是符合新法规定的要求。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就要求他们支付经济补偿,而且还可以多要一点儿作为谈判的条件。

有办法呀
请个律师咨询下

问:最后一份合同是到2008年7月30日终止吗??
因合同到期已工作超过10年,那么写个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给单位,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不能拒绝。
如果同意终止劳动合同,那么只有一个月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