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6:21:14
什么是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1、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普遍管辖原则。
(1) 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
① 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法,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除外"包括:
※ 享有外交特权和赦免权的外国人――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本法变通或补充。
※刑事特别法另有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只有两种情况适用本法: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
②中国的船舶、航空器属中国领域。(外国驻华使馆原则上也属中国领域)
② 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即可。
(2) 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 ①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律适用。
②其他人,原则上适用,但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3)刑法的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或中国人犯罪)
①原则上不适用,但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的,可以适用。
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不适用。
(4)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
① 对国际犯罪,在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② 经过外国审判的,仍然可以追究,但在外国已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2、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我国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在以下几点:
注:旧《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生效
新《刑法》1997年3月14日通过,1997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