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责任的定义?????????求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7:54:10

绝对责任

又称“严格责任”,“过失责任”的对称,指无论被保险人有无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均须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例如:一些国家的劳工法规定,雇员在工作中受到的意外伤害,不论雇主有无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如美国法律对产品造成消费者的损害事故,以及许多国家法律对核电站引起的放射性污染等损害事故,均实行绝对责任。产品制造人、核电站所有人在产品制造或电站运行过程中,不论有无过失,均须对受害人负经济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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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中,在1916年美国学者巴兰庭(Ballantine)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一篇交通事故责任的文章中提出“无过失责任”之前,英事法中曾有绝对责任(absolute liability)和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的概念,但它们的含义并不相同。
绝对责任是指法定的责任,只要有法律规定应予防止的损害发生,便可构成责任,也有学者认为绝对责任是指古代英国法的责任;
严格责任通常是指当被告造成了对原告的某种明显(primafacie)的损害,应对此负责,而不考虑被告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其责任比绝对责任宽松。严格责任中并非绝对不考虑过失,而实际上要考虑过失因素,特别是要考虑受害人的过失。但在无过失责任中,不仅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而且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在这一点上,它类似于“绝对责任”的概念。

绝对责任是英美法系刑事法律中的一种责任。与严格责任一样,绝对责任是犯罪构成要素一般规则的例外。但与严格责任不同,绝对责任是指对于某些特殊的案件,犯意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意的存在与否,不仅检察官毋需证明,而且被告也不能据此作为辩护的理由;即使被告不存在值得谴责的过错,即使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即使被告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只要检察官证明被告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被告就能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