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馆的服务和合同不符我想咨询下律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9:27:26
我办了一张游泳的月卡 卡的背后写着

<本卡使用须知>

1)本卡每次可以1人至多人使用,每人每次使用时划去一格

2)在使用的时段内(7月1日至8月31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可以随到随游,并且可享受免费连场

3)本卡使用时必须同时出示游泳体格检查证

4)本卡不得退卡

5)本卡面值人民币350元整

6)本卡最终解释权为**游泳馆

后来我每次游到11:15时他都会说时间到了,散客游泳时间均为1小时,我说我是办月卡的月卡背后写的是3小时可连场,为什么现在变成一个小时了,而且我卡背后写的是12点的时间没到为什么就要赶我走,这是不是欺骗了消费者?还有与第六条本卡最终解释权为**游泳馆,这句话是不是说明他们有修改规则的权利,我想请律师先生(小姐)帮我回答一下 ,谢谢

游泳卡背面的使用须知也就是你们约定的合同内容.属于格式条款.

每天上午9:00至12:00随到随游是对方提供的义务,你完全可以要求对方履行此义务.对方不履行,你可以解除合同(叫对方退钱,)如因为对方管理的需要,你还可以变更合同(要求退一部分钱)

格式条款
按照《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一规定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遵循公平原则,对使用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52、53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所以说对方的最终解释权如果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就为无效条款.

我也爱游泳啊 可惜没你幸福.好几年没下水了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