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和合同的困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2:21:19
谢谢您在百忙之中抽空解我的问题!
我是2007届应届毕业生,已经和一个私立学校订立了一份就业合同,同时也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合同订立的日期是在就业协议之前。协议和合同都有写明若单方面违约需赔偿违约金三万元,协议和合同都有表明工作时间是从2007年09月01日至2008年07月01日,其中包括试用期六个月(这已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法规,本人是订立之后才了解到的),现在本人觉得这个私立学校不适合我,想要和该学校解约。也必需拿回就业协议,而学校就业处的老师说了,只有出示用人单位的同意书,才能让本人申请新的就业协议。但《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规定,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无条件解约。针对现在的这种状况,我想请问律师:
1、现在还没到试用期,我如果提出解约,需要赔偿违约金吗?
2、如果提出解约,用人单位态度强硬,本人是否可以直接走人,合同是否终止?
3、如果用人不答应在解除就业协议申请表上盖章,就业协议是否仍旧有效。学校就业处不给本人补办新的就业协议书,而又有新的单位愿意接收本人,本人怎样才能申领到新的就业协议?
期待答复!!!
谢谢!!!

1、现在还没到试用期,我如果提出解约,需要赔偿违约金吗?
2、如果提出解约,用人单位态度强硬,本人是否可以直接走人,合同是否终止?
3、如果用人不答应在解除就业协议申请表上盖章,就业协议是否仍旧有效。学校就业处不给本人补办新的就业协议书,而又有新的单位愿意接收本人,本人怎样才能申领到新的就业协议?

1、很遗憾,现在提出解约(就业协议)的话,需要负担赔偿金。
理由:就业协议书是单位、学生、学校对就业意向的书面认可,签字即代表学生认同即将达成的劳动关系、以及协议中附带的违约赔偿责任。所以,违约肯定会导致赔偿(你能公关搞定该单位领导除外...)

2.用人单位态度强硬是应该的,它手里有你签字的协议。直接走人会导致a事实违约,b单位提出诉讼、追讨违约金、法院“通缉”你强制执行-_-|||,c你达成新的劳动关系,原单位可以依法追究你和新单位的经济责任(原理参考“重婚罪”)

说道这里,估计会有“热血青年”跳出来说“哪儿那么多事儿呀~直接走人,中国这么大去哪儿找你呀...”之类的。我只能说他“很有个性”,而且这样的解决方法我个人很瞧不起“太没有技术含量了”...

3.单位不答应解除,协议当然有效啦。就业处不接到单位的认可是不会给你新协议的,否则他需要分担赔偿责任,就业办的老师不会这么大度吧...所以,原协议不解除,绝对没有【通过正规渠道】拿到新协议的办法。埋个小伏笔先。

【如果你非要在毕业前,以正规途径与新单位签约的话】——“完美解决办法”闪亮登场~
0.首先确认私立学校所在地区,对于试用期长度的法规内容(劳动法中仅规定“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各地一般会有细化后的法规,如我所在的地区“低于一年的不得超过1个月,合同期限1-2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根据当地有效法规的相关内容,如果“2007年09月01日至2008年07月01日,其中包括试用期六个月”的约定违法,那就可以按照下面的办法搞定;如果偏偏不违法(概率低于10%),我除了对该地区立法机关的鄙视外,还要送上对你的同情......
1.找出你手中的那份就业协议,拿去按照单位公章私刻一个章(100元搞定),以原单位的口气打印一份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