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定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2:19:42
内容摘自隋彭生的中法网名师辅导课堂笔记民法:1 张某向银行借款50万元,双方协商一致,由张某提供房屋产权证作为质押担保。
2 李某向周某借款20万元,双方协商一直,由李某以一辆私有汽车向周某提供质押担保,汽车由李某继续驾驶。

请问我国对不动产质没有规定,房屋就不能作为质押凭证吗?怎么看很多电视或者生活中都是说把房子拿去抵押之类的?
第二种情况中,李某的行为不算占有改定吗?为什么?

第一,房屋本身确实是可以作为抵押品,前提是抵押人本身必须拥有足够的资格(两证全,独立所有人,没有其他反对并具有居住权的人)。但是,房屋属于不动产,怎么拿到银行抵押?房屋持有产权是以房产证为证明,所以以房产证作为抵押凭证,实际上就是老百姓所说的抵押房子。
第二,二人的协议是借款协议,由于有相关约定,李某当然可以继续驾驶汽车。不算占有改定。因为双方约定只有协议,没有相关手续,因此,李某依然是汽车所有人,只有当李某无力或不愿意还债,并且拮据到达约定时间,最终通过协议或者进入司法程序并且判决后,汽车车主变更,这时候才可能出现你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