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律师职业操守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8:03:46
本人在本市最大型国有企业工作,因公司工作时间每周要求42个小时本人提出辞职,现劳动局已经受理仲裁,在公司的律师答辩书中,律师这样答复道:<<劳动法>>第36条规定是每周44个小时,虽然《国务院关于职工作时间的规定》每周工作40小时,但国务院是下位法,劳动法是上位法,两法相抵触时以上位法为准.
我没有学过法律,但我知道国务院的规定不可能与劳动法相抵触,劳动法的44个小时是一个上限,国务院的规定40小时没有超过44个小时,是对劳动法的修正,并不抵触,这个常识做为一个专业知名律师不可能不知道.
明明公司就在强势地位,一名打工者辛辛苦苦的劳动报酬拿不到,这样的答复不是降低您的水平吗?现在我非常反感的是作为一名律师有没有一点职业操守!做为一个中国人有没有一点良知?????

你好:

律师法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律师的职业使命。

做为用人单位的委托律师,该律师的所有法律意见以及观点都是为了

维护其委托人的权利,这就是律师的价值和职业道德。

律师不是法官。

你也可以聘请律师针对对方律师的观点提出你们的反驳意见。
维护你的权利。

河南 曹律师

各为其主,你也请律师。